透过“王老吉”来看商标注册深层次问题
在商标审查全过程中,对立体式商标的方式审查包含一般商标申请办理的一般方式要素和立体式商标申请办理的独特方式要素。在立体式商标申请注册人递交的样图不符合“可以明确三维样子”基础规定,申请者对于明知道且未积极填补递交诉争商标三面主视图的状况下,商标行政部门审查行政机关有权利根据其递交的原来样图作出驳回申诉通告。
商标申请办理驳回复审行政部门纠纷案件,王老吉公司不服气第14003号决策,提到行政诉讼法。由此,一审法院裁定,撤消第14003号决策,商标审查联合会再次作出决策。2017年7月10日,北京市老百姓法院作出京行终3031号行政部门裁定,商标审查联合会将诉争商标做为三维标示商标多方面审查,其由此作出的驳回复审决策客观事实基本不正确。2017年8月23日,商标审查联合会决策,驳回申诉王老吉公司明确提出的复核申请办理。
王老吉公司不服气被诉通告,向知识产权法院提到行政诉讼法,其关键上告原因为,被诉通告是按照早已起效的第3031号裁定作出,程序流程合乎法律法规。原审裁定撤消被诉通告,欠缺法律规定,恳求二审法院给予改正。北京市老百姓法院二审法院裁定,撤消一审行政部门裁定,驳回申诉王老吉公司的诉请。
此案是一起涉及到立体式商标申请注册方式审查的经典案例,特别是在是历经二轮民事诉讼程序,行政部门审查行政机关和二级司法部门对有关难题的了解存有很大矛盾,实际矛盾包含2个方面。
个方面的矛盾反映为立体式商标申请注册方式审查的规范难题。在轮申请注册审查及民事诉讼程序中,商标局、商标审查联合会和一审法院均对诉争商标开展了本质审查,仅仅对诉争商标是不是具备显着性存有矛盾。但二审法院觉得王老吉公司未递交三面主视图,仅根据其递交的包括两张照片没法明确该标示的三维样子。此案欠缺开展本质审查的客观事实基本,由此评定被诉决策理应给予撤消,尽管二审法院保持了一审法院的裁判员依据,但二级法院的评定原因存有实际性差别。
第二个方面的矛盾反映为商标方式审查中是不是应积极给与申请者挽救机遇的难题。在第二轮申请注册审查及民事诉讼程序中,商标审查联合会根据轮行政诉讼法中二审法院作出的第3031号裁定引导,对于诉争商标再次作出审查依据时,立即以王老吉公司递交的两张照片没法注册申请三维标示的三维样子为由作出驳回申诉通告。有关商标审查联合会是不是理应积极给与诉争商标注册申请人填补递交诉争商标三面主视图的机遇,一、二审法院对于持不一样见解。
因而,对于2个方面的矛盾,小编提议,理应依规对立体式商标申请注册审查标准及其行政诉讼法中司法部门审查的精准定位开展剖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