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人本人可以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后,在商标局作出决定之前,向商标局提出撤销商标注册的申请。撤销商标注册申请是一项关系申请人切身利益的工作,必须慎重对待。笔者就如何办理撤销商标业务,在实际工作中归纳出一些注意事项,希望能对申请人有所帮助。
撤销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是商标注册申请人;除商标注册申请人以外的任何自然人、法人、企业不得撤回商标注册申请。为了保证撤回主体的一致性,申请人在提交撤回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书时,要求申请人的姓名、签名应与所附证明文件一致,撤回商标注册申请人的章戳(签名)应与商标注册申请人的章戳(签名)一致。
撤回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撤回业务。委托书上的代理人姓名应与商标注册申请书上代理人姓名相同,并应清楚地表明申请人是委托该代理人办理“撤回商标注册申请”,并有申请人的签名,且与商标注册申请人的章戳(签名)应当一致。
第三,撤销商标注册的申请必须是全部类别的撤销。部分类别或部分商品服务项目不得要求撤回,否则商标撤回申请不予批准。
第四,商标申请人撤回商标注册申请时,要特别注意被撤回商标所处的状态。在书审阶段,商标注册申请被不予受理的,申请人的撤回申请不予批准;对于已经注册的商标,撤回申请必须早于注册公告日;对于已经全部类别驳回并生效的商标,撤回申请不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