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类商品商标与服务区分表》沿用了《商标注册商品商标与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分类)斯分类)体系,区分表中各类别的标题原则上指出了划入该类别商品商标或服务项目的范围,各类别的【注解】为确定商品商标和服务项目的类别提供了思路。对未列入分类表的商品商标或服务项目,申请人可参考《同类商品商标和服务项目区分表》各类别的标题和【注解】,先确定申报类别;应按分类原则,使用具体、准确、规范的名称填写,避免使用含混不清、过于宽泛、不足以划分其类别或类似群体的商品商标或服务项目名称。一方面要注意商品商标或服务项目名称本身要表述清楚、准确,符合一般公众的语言习惯和使用文字规则;另一方面要注意与其它类别的商品商标或服务项目足够区分,不能产生混淆和误区。
例1:计算机行业中常用的笔记本是指笔记本电脑,但这是一个非标准的缩写。在正常情况下,笔记本电脑指的是纸质文具,属于第16类。在第9类中,应申请笔记本电脑或笔记本电脑。
例二:电动机。电动机是指发电机、电动机等产生和应用电能的机器。按现行分类原则,发电机属第7类;而电动机又分为陆地车辆用电动机和非陆地车辆用电动机,前者属第12类,后者属第7类。故电动机、电动机均属非标准商品名。
例3:熟制品。大多数熟制品属于第29类,但它们属于不同的相似群体。例如,成熟的猪肉属于2901类似群体,成熟的鱼属于2902类似群体,成熟的水果属于2904类似群体,成熟的蔬菜属于2905类似群体等。因此,熟准的商品名称。
申请人应当在申报时使用具体、准确、标准的商品名称。商标局将审查申请人宣布的商品名称,如果不是标准的,将发出更正通知,并要求申请人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