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什么是“基于次申请的优先权”?
答:根据《中国商标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自次申请外国商标注册之日起六个月内,在中国申请同一商标注册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问:“基于次申请的优先权”如何填报?
答:申请人依照《商标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选择优先权的,“基于次申请的优先权”,并填写“申请/展出/地区”与“申请/展览日期”“申请号”栏。
问:优先证明文件是什么?
答:优先证明文件是指申请人提交的份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应当经受理申请的商标主管部门证明,并注明申请日期和申请号。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优先证明文件(包括原件和中文译文)。优先证明文件不能同时提交的,应当选择“优先证明文件后补”,并自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
问:国外次申请按一标多类申请。在中国,你能按一标一类申请并要求优先权吗?需要提交多少优先证明?
答:申请人依照《商标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优先权时,申请人的多项商标注册申请是基于同一次申请优先权的,可以在其中一份申请中提交优先证明原件,并在其他申请中注明优先证明原件所在的具体申请。优先证明文件自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的,应当附上说明。
问:国外次申请按一标一类申请(同同一商标在不同类别提交多次申请)。在中国,你能按一标多类申请并要求优先权吗?如何填写?
答:申请人依照《商标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优先权时,可以在同一、同一申请日、同一商标的次申请中申请优先权“申请号”逐一填写次申请的申请号,并附上所有申请号的优先证明文件。
问:商标在展览展出的商品上使用过,能否请求优先权?如何填写?
答: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商标在中国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上使用的,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商品展览之日起六个月内享有优先权。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优先选择“基于展览的优先权”,填写“申请/展出/地区”与“申请/展览日期”栏,同时提交优先证明文件(包括原件和中文译文),优先证明文件应包含展览商品名称、展览商标使用证据、展览日期等,优先证明文件一般由展览组织者出具或证明。(知识产权局商标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