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法适用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自行变更注册商标或者组合使用多个注册商标。
NO.2
在同一商品或者服务(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商标侵权《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商标侵权。
NO.3
未指定颜色的注册商标可以自由附着颜色,但附着颜色与同一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注册商标相似,容易造成混淆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NO.4
承包人使用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NO.5
经营者销售商品时,附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商标侵权。
NO.6
市场组织者、展览组织者、柜台出租人、电子商务平台等经营者不履行管理职责,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市场经营者、参展商、柜台承租人、平台电子商务经营者实施商标侵权,或者商标执法有关部门通知或者商标权持有人生效的行政,司法文件告知后仍未采取必要措施制止商标侵权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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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类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通过域名交易相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商务,容易误认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商标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