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注册商标有两种条件,一种是注册商标申请人应当满足的条件,另一种是申请人应当满足的条件。我国实行商标自愿注册原则,商标注册申请必须由申请人主动向商标局提出,注册商标申请人为企业法人.或个体工商户.或农村承包经营者.或者其他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
申请注册商标有两种条件,一种是注册商标申请人应当满足的条件,另一种是申请人应当满足的条件。我国实行商标自愿注册原则,商标注册申请必须由申请人主动向商标局提出,注册商标申请人为企业法人.或个体工商户.或农村承包经营者.或者其他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
此外,不符合商标注册申请主体资格要求的,商标局不予受理。申请的商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商标的构成要素应当符合规定,即《商标法》规定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色彩组合与声音等”元素由单一或组合组成。
2.商标的基本功能是识别,因此由上述元素组成的商标必须具有自身的显著特征,不能与其他商标混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九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明显的特点,易于识别,不得与他人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发生冲突。商标注册人有权注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志。
商标注册的限制条件是什么?
1.在同一类型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或者初步批准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
所谓同一商标,是指用于同一或者类似商品上的两个商标的文字.图形相同。同一商标的发音也属于同一商标。
所谓近似商标,是指在同一或者类似商品上用作商标的文字.图形.发音或含义等要素一般相同的商标。
申请注册的商标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或者初步批准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2.注册商标被撤销或者注销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与该商标相同或者类似的商标不得核准注册。
注册商标被撤销或者期满不续展的,商标局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不得批准与该商标相同或者类似的商标注册申请。
申请注册的商标经商标局审查后,认为符合《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初步审批并予以公告;认为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予以驳回。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商标局对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是一种行政行为,其准确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审查人员的责任感和业务水平。由于商标审查的主观性,很难统一审查标准。因此,申请人在收到商标局的驳回通知后,不应轻易放弃,而应认真研究驳回的原因。认为原因不成立的,应当及时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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